3月30日下午,东台市富安交警中队民警在老204国道富安境内路段用客车装运货物的交通违法行为。
当天下午4时许,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苏JY781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老204国道757KM路段时,被东台市富安交警中队民警拦下检查。检查过程中,民警发现该车装满了服装,将客车变为货车使用。当民警告知驾驶员钱某(男,36岁,江苏省东台市富安镇孟庄村人)其交通违法时,驾驶员感到一脸茫然。于是民警向他解释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49条“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,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》第54条第2款“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,不得载货。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,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.5米,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。”规定。民警依法法律法规对钱某处以100元的罚款。